(一)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 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 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 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 校专门委员会章程,学部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实施细则;
9.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术评价。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1. 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 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 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 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 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 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风维护。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版权所有©2014 山东大学学术委员会 联系方式:(+86)0531-88366817、88366796 Email: xsb@sdu.edu.cn 管理登录